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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孙云:建议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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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原标题:省人大代表孙云:建议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保护条例》作了修订。

省人大代表孙云认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保护条例》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规定方面需要进一步与《刑事诉讼法》衔接。另外,我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解决。对此,她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保护条例》第五章“司法保护”予以修改完善。

通过梳理,孙云发现,《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和2018年作了两次修正,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知其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对此,孙云认为,从立法的承接性来说,作为地方性法规的《保护条例》应当体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规定,实现立法上的有效衔接。她建议,我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多沟通、交流,消除分歧,形成共识,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切实贯彻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组建专门的团队,专业化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她还建议,在讯(询)问未成年人,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法定代理人不到场或确实不适宜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监护人、其他成年近亲属,或者通知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员到场;同时,保护好未成年证人人身安全,尽量在不暴露其外貌和声音的情况下作证,必要时庭下调查核实未成年证人证言。积极推动圆桌审判制度,最大限度消除未成年被告人恐惧心理。(记者 史睿雯)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 卫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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