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安徽 资讯

安徽: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

新浪安徽

关注

确定不再关注此人吗

摘要: 安徽省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协作、加快完成林权类登记资料移交、推进调处各类林权纠纷、实施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推进林权类登记管理信息共享,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

原标题:安徽: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要求,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近日印发。

安徽省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协作、加快完成林权类登记资料移交、推进调处各类林权纠纷、实施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推进林权类登记管理信息共享,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

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协作

按照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要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职责已调整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林地登记工作,并负责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受理、审核、登簿、颁证;会同林业等主管部门起草不动产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林权类登记等工作。

加快完成林权类登记资料移交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须于2020年6月底前,将林权登记档案资料移交给同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林权登记资料包括纸质登记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纸质登记资料以县(市、区)为整体,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以村(场)或组为单位,以宗地为单元进行清点整理、查缺补漏、登记造册、规范建档后移交。移交的林权类登记档案资料要保证权属来源、公示材料、申请表、审批表、登记簿、图件等核心内容完整,图形和属性关联一致,地块面积准确、四至清晰、空间位置明确。

电子数据资料由省级统一移交后分发各地。

推进调处各类林权纠纷

林权纠纷调处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须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自然资源和林业协同调处机制,成立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组。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等原则,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妥善处理解决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和纠纷。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以及协商、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仲裁途径解决。凡林权纠纷依法调处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登记,颁发证书。

实施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

林权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尚未细化落实到位的,将周密部署、倒排时间、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尽快落实职责整合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权利人原有的合法的林权权属证书,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继续有效。再办理转移、变更、注销、抵押等登记或补(换)证时,将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颁发不动产权证。需要补缺补漏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补缺补漏。

林地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不一致的,可以保留原登记地类,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上注明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待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涉及界址、面积和四至与现状不一致的,以现状调查为准,登记时对原数据进行标注。

林权类不动产首次登记将在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林业主管部门已完成林权类首次登记的,继续沿用原有成果;林业主管部门已完成林权勘测和调查确权,但尚未登记颁证的,将根据不动产登记要求对调查成果进行完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积极配合,通过补充完善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登记颁证;尚未完成确权调查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要求继续完成林权确权调查,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林权勘测调查成果登记发证。

推进林权类登记管理信息共享

安徽将建立林权类登记数据库。林权类登记档案移交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标准,开展数据整合,形成集登记属性、图形、档案等信息于一体的林权类登记电子数据成果,并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时汇交。

同时安徽将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和林权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将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信息共享联系机制。通过交换接口、数据推送等形式,实现林权类审批、交易与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构建快速、便捷、优质、高效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记者 徐慧冬)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 陈卓)

分享文章到: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

加载中...